兆广实务案例分享——涉嫌诈骗罪?检察机关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浏览3082次 时间 : 2021-11-03 主办律师: 陈梓康律师
前言:
近日,由本所陈梓康律师代理的林某涉嫌诈骗罪被诉一案,陈梓康律师接受委托后,秉持着专业、负责的精神,与嫌疑人的家属、被害人的家属进行充分沟通,为嫌疑人家属提供合法可行的措施争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积极向公安机关跟进案情进展、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递交羁押必要性申请书、参加检察机关主持的听证会后,检察机关决定对林某不起诉,案件终得圆满结局。
案件信息简要:
一、诉讼参与人:
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林某
被害人:肖某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10月,被害人肖某在深圳市某网咖结识被不起诉人林某,随后两人开始在网上聊天,并确定情侣关系。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期间,林某在聊天中编制被母亲追债、外婆逝世、朋友做手术、房子被抵押、父亲自杀等各种虚假理由向肖某要钱。截至2021年3月份,肖某共向林某转账57笔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经核实后认定的诈骗金额为将近40万元,经肖某报警,林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拘捕。
2021年5月21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于2021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察机关于2021年7月9日补查重报。检察机关在审查该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召开听证会,后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检察机关认为:
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四、本案要点解析: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行为结构:达到诈骗罪既遂,需满足以下要求: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因此取得财产→受骗者遭受财产损害。
(二)检察听证
1、法条链接: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2、哪些案件可以进行检察听证
(1)常见的听证案件类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
(2)听证的作用:案件类型的共同点是由检察机关作出终局性的裁定。因此,检察机关在案件中引入公开听证,除了推进化解矛盾外,还有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共同监督检察权运行。
(3)举行听证的方式: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可以主动召开公开听证,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公开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