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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浅谈执行阶段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实务操作及常见情形
浏览1504次      时间 :  2022-06-20     主办律师:  刘伟忠律师

引言    
    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是破解公司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困境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不可忽视的重要措施。近日由本所刘伟忠律师、邹泽森实习律师代理的广州A公司与天津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中,两位代理人用心调查案件事实并及时向法院提供证据,成功追加天津B公司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天津B公司欠付广州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成功案例介绍

     广州A公司因与天津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事由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天津B公司向广州A公司赔偿人民币660254.7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天津B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广州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划拨被执行人天津B公司的银行存款4342元,收取执行费50元,余款4292元退发广州A公司。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天津B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广州A公司委托本所律师调查发现天津B公司成立于2018年,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个人。故广州A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申请追加天津B公司股东路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后经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查明上述事实并查明天津B公司股东没有提供天津B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财产的证据,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追加天津B公司股东为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天津B公司欠付广州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执行阶段常见追加股东被执行人的情形

    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在解决涉及公司执行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是解决执行难的有力措施。因此,本文将执行阶段常见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进行总结,供大家参考,必要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东抽逃出资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公司解散后股东无偿接受其财产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语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而被列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日益增长。随之而来,公司股东逃避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以及滥用或怠于行使股东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也逐渐变得常见。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是维护《公司法》严肃性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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